法律分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限肯定是不能延长的,如果确实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