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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都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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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是自行解散的法定原因。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解散清算的法定原因主要包括: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第二步,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解散的原因出现后,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根据操作实践,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和公司指定,一般包括公司或股东代表、律师、会计师等。清算组的权利包括: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结清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和债务;

(6)解除和安置公司员工劳动关系;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向税务机关、海关、外汇管理局、劳动管理部门和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9)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0)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第三步,公告程序。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不影响清算程序。第四步,制定清算计划。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计划,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方案经股东会确认后,清算组负责实施清算方案。第五步,分配公司财产。根据清算计划,公司有剩余财产。公司资产分别支付清算费、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根据清算方案,公司无剩余财产或者资产不足支付相关费用的,可以向申请破产。裁定公司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第六步,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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