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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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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

(一)职工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计发:

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二)遇有下列情况时,还会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4、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期间怎么支付工资

对于实行计划生育,按《劳动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人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产假工资的80%。单位调整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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