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已认证的进项,可找销售方要求提供相应的专用记账联复印件,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是未认证的进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三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专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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