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中介服务者应按下列业务范围开展活动:(1)为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推荐劳动者。(2)为城镇待业人员、失业职工介绍职业。(3)为持有本市劳动部门核发的《务工许可证》的外来人员介绍就业。(4)为家庭请保姆、教师及其他家务服务人。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人才寻访服务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商事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一、中介服务者不得有以下行为:(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劳动用工的规定。(2) 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和境外人员在穗就业的中介服务。(3) 超越职业中介活动的业务范围。(4) 提供或编造虚假招工信息诈骗求职人员钱财及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从事职业中介服务。(5) 以职业介绍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6)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二、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许可需要提交什么材料?(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2)机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3)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流程、服务协议、收费标准、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制度等)及人员情况复印件(加盖公章);(4)场所、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场所照片(属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属于租赁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5)营业执照;(6)开展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网络招聘的,还需提交:互联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申请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员申请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等。法律依据: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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