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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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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区别和联系如下:

1乘人之危中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情况。所谓危难,除经济上有某种迫切需要外,还包括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或困难之中,其范围较为显失公平的急需更加宽泛。

2乘人之危中的获利方多表现为积极促成行为及其后果的发生,而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获利方处于消极状态,表现为受损一方积极提出不公平的条件或作出承诺。

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两者联系在于签订的合同都是可以撤销的,并且都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须属有偿行为。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是否公平的的问题;

2、须行为的内容显失公平,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

3、须对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受害人一方在主观上出于轻率或者无经验,使受害人自愿实施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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