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一、金额是多少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因此罪的构成要件,一是聚众,即纠集多人进行。二是开设赌场,即为提供场,并以从中获取的收入作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其次在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即通过获取财物。一、罪的赌资金额的认定:(一)抽头达五千构成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二)代理网算开赌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二、开设赌场是否可以获利30万
开设赌场获利30万属于情节严重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情节严重: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5.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6.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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