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已认证通过的,不可以取消认证,由于现在的认证系统是实时上传,只要认证通过,税务系统就记录下税额,不可撤销.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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