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游锐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已作废第二联丢失了,怎么办

已作废第二联丢失了,怎么办

来源:游锐网


不严重。已作废的已然作废,遗失无须挂失。

相关规定如下:

(一)丢失.被盗报告。

纳税人丢失.被盗专用和普通时,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受理单位报告,收到《丢失声明申请审查表》。《专用丢失声明》发行登记表,《丢失声明申请审查表》不能完全记录丢失。被盗专用的,填写《丢失.被盗专用清单》,填写后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二)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核对表证资料后,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转交有关管理岗,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丢失.被盗专用的,纳税人将《《丢失声明》发行登记表》和《丢失登记申报费》一起邮寄中国税务申报公司,在《中国税务申报》中公开声明无效

2、丢失.被盗普通的,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开声明无效。

(三)验销。

纳税人公开申明作废后,持刊物原件及以下资料到管理岗验销。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专票丢失了不可以作废重新开。确认该专票遗失后,开票方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遗失的相关手续,并依法申请已征税证明等凭据提交受票方开展相关后续工作。

一、未认证的专票丢失的后果如下:

1、未能合理申报税收,税务局可以能会罚款,并影响到企业的信用状况;

2、未开具的丢失给不法分子捡到,可能做违法行为;

3、出售这些或非法开具,给造成恶劣的影响或意想不到的后果。

二、专票丢失的处理方式如下: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抵扣联,可凭相应的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可凭相应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三、专用不可随意作废,要满足相应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 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Copyright © 2019- yrkf.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