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讲,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的民事主体,两人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也就是说,只要是成年人而且精神正常,父与子都有资格,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承担民事义务。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章,对于债务,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章的情况下,债主只有权向欠债人索要,而无权向欠债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因为与欠债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或子女就有还债的义务。
所以,“子债父还、父债子还”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我国《继承法》第33条也规章了:“继承人继承遗产负有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继承人实际获得的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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