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有其特殊性,表现为: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受,而不是消灭。合并、分立解散不实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实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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