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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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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如下:危害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二审案件、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
一、中级管辖三类特殊案件:
1、专利、海关案件,即有关确认发明、专利权及海关处理的案件。因为专利、海关设置特殊,一般的行政机关全国普遍设置,专利、海关机关只设在业务需要的地方,另外专利、海关有一些专业性技术要求,所以需要提高审级。
2、省、部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级别较高(省一级、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以客观上基层管辖比较难,需要提高审级。
3、重大复杂的案件,即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
二、法律生效的范围: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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